随后,记者致电崇文建委物业科、朝阳房屋管理局物业科等多个区、县基层行政部门,却得到“无法处理,只能调解”的答复。崇文区建委物业科陈科长告诉记者,由于缺乏细则,没有处罚依据,对装修保证金类的纠纷,基层部门只能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最后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法院应该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知道如何解决。”这种说法与其他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相同。
对收、扣标准等涉及价格的问题,这些区、县物业管理部门都建议记者咨询发改委。记者从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齐佳处得知,装修保证金没有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装修保证金没有统一的收取和扣除标准,但至于为什么,他表示“不知道”。
接受采访的基层物业管理部门虽然都表示,目前没有接到与装修保证金相关的投诉,但是他们同时希望相关细则能尽快出台,“不仅推进了法制建设,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有好处!”
据媒体报道,2008年1月11日,市建委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原稿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交纳装修押金,装修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退还装修押金”的条款被删去。因此业主和物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另行约定是否要交装修押金以及该交多少。
律师观点
合理不合法当规范 急盼
对于收取装修押金,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王仕平律师表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存在合理性。可以防止小区一些施工队伍野蛮施工,对物业和业主的公共维修部分造成损害,装修押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装修对房屋结构性破坏,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整洁程度、楼道安全以及电梯防护等的破坏,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如何收以及收多少要依据法律、规约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操作。短时间内聚集的装修押金若用于投资,则其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充抵小区物业费。对业主或者施工方进行罚款则应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为避免节外生枝,有不满的业主也只能是等装修完入住以后才能向物业讨说法。
“向装修公司收取这笔钱肯定是不合法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表示,装修公司可以拒绝缴纳装修押金,但问题是如果装修公司不交这笔钱,他也没法在小区内施工。从法律上来讲,物业并不具备向施工方罚款的主体资格。但既然相关部门有“收取装修押金”等规定,那么就应该出台细化规定来予以解决,如装修押金应该收取多少,因违反装修规定而进行的罚款收益归谁,罚款应掌握什么样的尺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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